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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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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24 16:14  来源:未知   作者:评建督导处  点击:

各市州教育局,各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为了进一步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我厅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中、高职院校中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遴选建设一批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已经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示范性(骨干)中、高等职业院校。

二、试点内容

中、高职院校可根据需要,以五年制高职分段培养、单独招生定向培养等多种形式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申报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试点项目。开展试点的中、高职院校要共同确定合作办学试点专业,共同制定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中高职衔接课程体系,共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共同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共同做好中高职衔接学生管理、教研教改等常规工作。

三、试点形式

通过中高职衔接改革试点招收的学生可实行“3+2”、“2+3”、“3+3”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第一阶段的培养在中职学校完成,第二阶段的培养在高职学院完成。顶岗实习环节统筹安排在高职培养阶段。

1、五年制高职分段培养。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的高职学院利用中职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将试点专业五年制高职学生放在中职学校完成第一阶段培养,第二阶段培养在本校完成。学生在高职学院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2、单独招生定向培养。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的高职学院在中职学校相关专业设立2年制或3年制中高职衔接班,学生完成中职阶段学习任务后,通过单独招生考试(考试内容和形式可由试点院校在协议和人才培养方案中预先设定),成建制进入相应高职学院学习,单独编班进行培养。

四、试点项目申报和遴选办法

按照《湖南省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试点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试点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高职教育有关规定,做好中高职衔接试点专业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资助管理等工作。

1、招生录取

中高职衔接试点专业招生录取要与当年五年制高职或单独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对接,招生计划均纳入当年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或单独招生计划总量。五年制高职第四学年转段人数或单独招生人数占用试点高职学院当年三年制高职招生计划。

2、学籍管理

(1)五年制高职分段培养学生注册。试点高职学院须将五年制高职分段培养招收的学生,与本校当年其他五年制高职招收学生一并上报我厅相关职能处室,履行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备案手续。经我厅注册备案后,分段培养的学生第一阶段均在其就读的中职学校按有关规定注册中职学籍,并在进入第4学年后由试点高职学院按有关规定统一为其办理转段注册手续,注册高职学籍。

(2)单独招生定向培养学生注册。试点中职学校须将中高职衔接班培养学生名单,与本校其他招收学生名单一并报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注册中职学籍,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升入高职后,试点高职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注册高职学籍。

(3)中高职衔接试点专业招收的学生原则上在中、高职培养阶段均不得转学转专业。

3、学生资助

学生在中职培养阶段时,获得中职学籍后,可按照国家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就读的中职学校享受资助;学生在高职培养阶段时,获得高职学籍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在高职学院的学生资助政策。

(二)各市(州)教育局要将文件转发至本市州有关中职学校,组织和指导本市(州)中职学校做好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

(三)高等职业院校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发挥教育教学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根据不同的专业人才培养特点探索不同的合作培养模式。

(四)申报试点的牵头高职院校须在5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省教育厅职成处906室(联系人:刘婕、邹志贤、肖帅,0731-84714893;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邮编:410016),同时登录“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IP地址: http://218.76.27.11/evaldl/,联系人:彭文胜,0731-85182380),填写申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申请报告(扫描件)、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中高职衔接合作办学试点协议书》(扫描件)、试点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试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试点专业课程衔接方案等内容。所有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五)各试点高职院校要建立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试点项目专门申报空间,空间内容包括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涉密资料可不上传空间,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材料的空间链接地址(包括空间账号和密码)。立项建设的中、高职试点院校均要建立中高职衔接试点专题空间,展示建设方案、建设过程、建设成果。

附件:

湖南省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试点项目建设方案.doc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