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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跨界”探求 从校企合作到现代学徒制

时间:2017-06-29 14:36  来源:未知   作者:评建督导处  点击:

当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因为适应工业化大生产对大量技术工人的需要,而渐成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之后,传统的学徒制沦为学校职业教育的补充。职业教育学校化之后,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在极短时间内获得“批量信息”,而从“应知”到“应会”再到“知行统一”的职业能力,则需要在工作场所形成与检验。于是,人们发现,仅仅依靠职业学校不能培养出社会所需技能型人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做中学、学中做”才是职业教育“跨界教育”鲜明的表现形式,这使人们对“学徒制”的价值有了全新的认识。

为此,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开展了中国式现代学徒制试点,这标志着我国校企合作开始由学校与企业的“自主探索”发展到由国家相关部门“引导探索”的新阶段。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南通市作为教育部首批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地区,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系统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对现代学徒制的基本认识。

首先,现代学徒制是“一体两翼”架构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一体”本义指基于“育人目标”构建“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引申为基于“协同发展”的学校与企业关系密切犹如一个整体。“两翼”,宏观看就是“教育界”与“产业界”,微观看就是“学校”与“企业”,就像鸟之两翼,共同推进实施。

其次,现代学徒制是“双向跨界”的职业教育实践机制。职业教育的实践具有天然的“跨界”特征。但职业教育的“跨界”不是“教育界”向“产业界”的“单向跨界”,而是基于育人目标的“双向跨界”。“现代学徒制”是推进“双向跨界”的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目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教育部推进的以院校为牵头试点的“现代学徒制”;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进的以企业为牵头试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应该说,二者推进试点的立足点不一样,前者针对的是未入职的城乡新增劳动者,后者是为已经在企业就业或者转岗的职工所提供的职业能力提升服务,但二者试点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要推进“教育界”与“产业界”的“双向跨界”。就职业院校来说,与企业开展“招工即招生”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可以使校企合作走向深入,但基于中国企业数量多且以小微企业为主、类型多样、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区域产业集群中的龙头企业,而更多的需要寻求职业院校合作的“中小企业”却难以参与。为了提高企业参与度,一方面要尽可能注重合作企业的典型性,实现校企“招工即招生”的合作;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先期介入积极性不高,职业院校可以在已招学生的基础上与企业联合进行“二次遴选”,以实现与企业“招生即招工”的合作。目前试点的企业多数选择后一种模式。

再其次,现代学徒制是“三方联动”的职业教育运行形式。“三方联动”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府、企业、学校等“三方联动”,二是学校、企业、家长(学生)等“三方联动”,三是学校、教师、企业等“三方联动”。

第一个层次的联动。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的职业教育,其举办主体应是“政府”,政府必须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发挥主导作用,以适当的方式干预,包括将现代学徒制试点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教育战略、国家相关部门行政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国家制定统一的学徒培训教学标准等。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经验告诉我们,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现代学徒制在实践中必须引入强有力的“国家要素”,以引导和平衡合作的矛盾。

第二个层次的联动。由于我国主要实施的是初中后普职分流,职校新生多数在16岁左右,现代学徒制试点企业可以与高职院校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却不能与中职学校学生及家长签订用工协议。因此,学校与企业签订的是“联合办学协议”,引入学生方的协议是“联合培养协议”,此协议虽对学生具有一定约束力,但必须有学生“退出”和企业“遴选”等双向选择条款。当然“联合培养协议”仍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力。

第三个层次的联动。我国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兼职取酬,制约了教师到合作企业的积极性。虽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但这里的“教师”专指“高校教师”。对于职业教育专任专业教师尤其是中职学校教师来说,也应参照执行。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职校专业教师应与学校及试点企业签订协议,一方面保证教师参与试点工作取酬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激发教师参与项目试点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技术人员参与学徒制试点兼任专业指导老师的,可以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出台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从而构建学校、企业共同组成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教师队伍。目前的重点是,承担企业教学的“师傅”队伍如何建立,包括师傅标准、如何遴选、承担的职责、评价取酬等。(作者:徐健,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教育局)

(责任编辑:评建督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