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院主管领导、科研部、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1.国家、部委、省级以及地、厅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经费(纵向经费);
2.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委托研究转拨的科研经费(横向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有关的工作,其范围限于:
1.科研业务费(开支比例为30%——40%):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相关学术会议、旅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以专著为项目研究成果的部分专著编辑出版费;学术论文版面费;成果评议、鉴定、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
2.实验材料费(开支比例为10%——15%):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开支比例为10%——20%):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资料费(开支比例为5%——15%):用于科研工作的图书资料购置费;
5.科研津贴(开支比例为10%——20%):纵向课题可以从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中提取10%-20%,横向课题可以从研究项目经费中提取20%-30%,用于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工作的劳务津贴。
6.其它费用(开支比例为10%——20%):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成果鉴定费;少量通讯、招待费;项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或临时工等费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项目获得资助后,按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科研部统一发给“经费卡”,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卡按科研计划中经费预算开支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卡、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部核实并经主任签字,主管院领导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审核、报帐。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院外科研经费报帐限额严格按经费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立项后报经费的二分之一,结题后方能开支剩余的经费。
第九条 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对规定范围之外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催促无效者;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科研部对项目进行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年底未按时报送经费开支情况的项目,跨年度的经费不累计使用,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卡》交科研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