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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5 11:09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发展潜力、能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优秀创新群体,根据湖南省省级人才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实施。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以高校优势特色学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或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平台为依托,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主要从事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对我省和区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具有较大牵引带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创新研究,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和标志性创新成果计划,有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实现路线。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立项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已获得国家、教育部及其他省级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的不再列入本项目支持范围。

第六条 遴选工作遵循“学校推荐、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坚持以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突出贡献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第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由省教育厅下达申报名额。高校根据基本条件和省教育厅的申报要求组织校内申报,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科技创新团队原则上应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

第八条 申报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应在我省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学术造诣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学科或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申请立项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2团队拥有相对稳定的专职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团队成员应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基础、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合理的学科专业和年龄结构,其中40岁及以下的专职青年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环境条件和工作氛围,能围绕共同的攻关目标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团队成员有明确的任务分工,每位成员对所承担的研究任务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鼓励跨学科、跨高校组建科技创新团队,鼓励高校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组建科技创新团队。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

第十条 申报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需由高校统一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申请书》和推荐公函。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团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形成建议支持方案。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获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名单。


第三章 支持措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给予科技创新团队专项资助经费,资助经费分年度安排,资助期限为三年。专项资助经费要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学术交流活动等团队建设。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所在高校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团队的工作进展,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环境。要根据本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及其所在高校要按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申请书》的有关承诺,支持和组织团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专项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所在高校以此为基础,组织对科技创新团队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申请书》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由团队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团队的各项建设任务。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人员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由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资助。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主(承)办、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要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发表及转化等工作的过程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申请书》中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考核情况,对立项建设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验收,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组验收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发文公布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团队称号,并视情况追缴部分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研究产生的科研成果均应标注,中文标注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Aid Program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of Hunan Province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湘教发〔20116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