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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5 11:11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平台是指湖南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科研创新平台是我省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支撑,是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培育基地。

第四条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有组织的科研,不断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科研创新平台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需求牵引、应用导向。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创新平台在我省本科高校布局,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鼓励地方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建设。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科研创新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科研创新平台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科研创新平台申报、评审、验收、评估、调整和撤销等工作。

第八条 高校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解决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提供科研创新平台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评估等。

第十条 科研创新平台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是:

1依托优势和特色学科。研究方向明确,服务成效明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内处于省内先进水平。通过培育,能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研究项目以及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高水平研究的实力。能广泛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各研究方向有固定的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其中40周岁及以下的专职青年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50%。学术团队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一定的平台基础。所申报的科研创新平台应为已正式批准成立,开放运行1年及以上,隶属学校的校级科研创新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模式。

4具有良好的建设与运行条件支撑和充足的研究场地、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高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创新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申报书》,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向高校批复立项结果。

根据立项批复,高校组织编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将作为科研创新平台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实施,实施情况与建设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创新平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在依托高校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科研创新平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创新平台主任应是由依托高校聘任的在职在编教学科研人员,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55周岁(截至当年1231日)。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科研创新平台主任聘任或更换人选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创新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高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创新平台应加大开放力度,鼓励跨平台、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或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平台应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学术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科研创新平台要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要加强科技伦理审查,落实科技伦理治理各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省教育厅给予专项经费支持。专项经费使用要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科研创新平台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日常基本运行、图书资料、软件系统、数据(库)资料、仪器设备购置与维护、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创新平台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依托高校以此为基础,组织对科研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申请验收,并报送《XXX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验收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创新平台依托高校提出的验收申请,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总结报告,对科研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专项经费使用、开放运行、科研管理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发文公布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科研创新平台正式挂牌运行;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需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挂牌运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将取消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资格。

第二十七条 开放运行后,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每3年对科研创新平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科研创新平台进行跟踪指导,研究和解决科研创新平台在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4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47号)同时废止。